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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2025-02-26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职业学校,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 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 号)要 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新 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我厅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向我厅教 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反馈。

                                             湖南省教育厅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 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门《深 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健全“双 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体系,规范实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我省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 职业教育本科,下同)(以下统称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 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 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 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 业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省教育厅制定《湖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见 附件)。各地各校应以不低于国家、我省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原则, 充分体现行业企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要求,分类分层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细则,经相关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后报省教 育厅备案。鼓励各地各校分专业类制定认定细则。


三、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 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审定备案等,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 与成人教育研究所( 以下简称省教科院职成所)承担认定工作的 业务咨询、结果复核、数据管理等。

(二)市州教育(体)局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 教师认定工作,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三)各地各校应按要求科学制定年度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做到职责明确、过程规范、监督到位,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要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 评议委员会,根据全省统一的时间节点开展认定工作,规范认定 程序,确保认定质量。

(四)全省认定工作统一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 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四、认定程序

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 序按照认定准备、个人申请、学校初审、组织认定、结果复核、 备案确认等程序开展。

(一)认定准备。各地各校原则上在每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地、 本单位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认定细则,按规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个人申请。教师本人登录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自助子系 统(https://jiaoshi.hnedu.cn/selfservice/index)完成个人申报信息录 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系统登录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若忘记 密码可联系学校管理员进行重置。个人申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4 月底前完成。

(三)学校初审。教师所在学校对本校教师的申请资格、相关 佐证材料通过管理信息系统(https://jiaoshi.hnedu.cn/mgmt/index) 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教师并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 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学校应对通过初审的 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进入认定环节。学校初审工作 原则上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认定。各地各校成立专家评议委员会,通过管理 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拟认定通过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示,严格师德师风考察把关,经单位集体研究后,通过管理信息 系统提交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结果正式文件及认定工作小结、 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材料报送省教科院职成所。组织认定 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7 月底前完成。

(五)检查复核。省教科院职成所对各地各校提交的高级“双 师型”教师认定结果采取全数复核,其他等级采取抽样复核(以下 简称省级复核)。其中,初级、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在省级 复核中出现不合格者,责令认定单位对相应等级进行重新认定并 再次申请省级复核,若省级复核再次出现不合格者,则该认定单位当年相应等级认定结果均不予备案;高级“双师型”教师根据省 级复核结论进行备案。

(六)备案确认。对备案通过的“双师型”教师,省教育厅统 一编发“双师型”教师证书编号,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证 书,各级用户可在系统中查询、下载和打印证书。“双师型”教师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教师可 申请认定更高等级“双师型”教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双师型”教 师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主管业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 切实做好方案制定、宣传发动、 申报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 因 组织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认定过程混乱、引起群 众不满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暂停认定资格,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开 展认定工作。

(二)严格标准要求。各地各校要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 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 已经认定的要予以撤销。要将工 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评价“双师型”教师能力素 质的核心要求,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要建立健全认定工作 公示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严禁在认定 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 三年内不得申报认定。

(三)健全激励政策。各地各校要在职务(职称)晋升、教 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 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并根据不同层级教师发展需求,精准 提供教育教学、 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 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 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四)注重作用发挥。各地各校要积极搭建平台,挖掘典型 案例,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 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在“双高”“双优” 建设计划、办学质量年度考核、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设置审批和 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 以及教师团队、名师工作 室等项目建设中,要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五)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校要主动适应技术发展和行业 产业需求,加强新时代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不断优化完 “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体系。要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统 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信息管理以及“双 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政策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



附件:


湖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本标准依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认定分中等职业教育初级、 中级、高级“双师型”教 师,高等职业教育初级、 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 申请认定的 教师须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标准或破格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 德素养,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教育家精神与劳模 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近 5 年无师 德失范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 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 德技并修。勤学笃行、乐教爱生,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 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近 5 年个人年度 考核合格。

3.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 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 研究。积极应对新技术变革,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开展教学。


4.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 验,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新变化,及时将新技术、 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近 5 年中累计有 6 个月以上到企业或 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验。

二、等级及标准

(一)中等职业教育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职(中小学、技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教学测评至少 1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 技艺传承创新平台、工坊等项目;

(2)任现职以来,参与校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至 少 1 项;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论文至少 1 篇;或参编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获知识产权类成果(含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艺术科学类作品著作权等, 下同)至少 1 项;或获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奖;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类竞赛并获奖;或讲授校级及以 上公开观摩示范课;

(3)参与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库建设、实 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须满足以下6 项中的2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有从事本专业相 关职业(工种)的行业特许资格或执业资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一定成效;

(4)参加实践时长大于 2 周的国家、省、市、校级培训项目, 考核合格;

(5)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 类、创新创业类等竞赛并获奖;

(6)担任县(市、区)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或技能类考核评 委。

(二)中等职业教育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职(中小学、技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2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担任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或 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技艺传承创新 平台、工坊等核心成员(前 6);

(2)任现职以来,参与市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至 少 1 项(前6);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至少 1 项;或以第一作者 发表(或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论文 2 篇以上;或担任副主编及 以上编写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参与撰写本专业著作至少 1 本; 或获知识产权类成果 2 项以上;或获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 材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类竞赛 并获奖;或讲授市级及以上公开观摩示范课;

(3)主持校级或参与市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 库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须满足以下7 项中的 3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 有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以上行业特许资格或执 业资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至少 1 项成果;

(4)参加实践时长大于 2 周的国家、省、市、校级培训项目, 考核合格;

(5)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 类、创新创业类等竞赛并获奖;

(6)担任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或技能类考核评委;

(7)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行业组织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类竞 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三)中等职业教育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职(中小学、技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 3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或 市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技艺传承创新 平台、工坊等核心成员(前 6);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至 少 1 项;或主持市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至少 1 项;或 以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论文 2 篇以上;或担 任副主编及以上参编本专业教材 2 本以上;或主编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参与撰写本专业著作 2 本以上;或获知识产权类成果 2 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获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 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前 6);或参加教师教学类竞赛并获市级一等 奖及以上;或讲授省级及以上公开观摩示范课;

(3)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 库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至少满足以下7 项中的4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有 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行业特许资格或执业资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 2 项以上成果;

(4)参加实践时长大于 4 周的国家、省、市、校级培训项目, 考核合格;

(5)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 业类等竞赛并获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6)担任省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或技能类考核评委;或市级 及以上技能类竞赛或技能类考核专家组组长或裁判长;

(7)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行业组织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类竞 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高等职业教育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 1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 技艺传承创新平台、工坊等项目;

(2)任现职以来,参与校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纵向课题研 究至少 1 项;或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到账经费 1 万元以上;或以第 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至少 1 篇;或参编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 参与撰写本专业著作至少 1 本;或获知识产权类成果(含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艺术科学类作品著作权等,下 同)至少 1 项;或获教学成果(教材)奖至少 1 项;或参加校级 及以上教师教学类竞赛并获奖;

(3)参与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库建设、实

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至少满足以下 6 项中的2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行业特许资格或执业资 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至少 1 项成果;

(4)参加实践时长大于 2 周的国家、省、市、校级培训项目, 考核合格;

(5)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 类、创新创业类竞赛并获奖;

(6)担任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或技能类考核评委,或担任 国家、省级技能实践培训项目讲师。

(五)高等职业教育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2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担任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或 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技艺传承创新 平台、工坊等核心成员(前 6);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纵向课题研 究至少 1 项(前 6);或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到账经费 2 万元以上; 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担任副主编及以上参编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参与撰写本专业著作 2 本以上;或获知 识产权类成果 2 项以上;

(3)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源 库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须满足以下5 项中的2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 有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以上行业特许资格或执 业资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 2 项以上成果;

(4)参加实践时长大于 4 周的国家、省、市、校级培训项目, 考核合格;

(5)担任省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裁判、专家或技能类考核评 委,或担任国家、省级技能实践培训项目讲师。

4.获奖情况须满足以下 4 项中的 1 项:

(1)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类竞赛并获奖;

(2)参与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育科学研 究成果奖等;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竞赛并获奖;

(4)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行业组织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类竞

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高等职业教育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校教师 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近 5 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 3 次良好。

2.教科研能力须满足以下 3 项中的 1 项:

(1)担任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或 省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技能技艺传承创新 平台、工坊等负责人,或为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成员;

(2)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纵向课题研 究至少 1 项;或主持横向课题研究到账经费 4 万元以上;或以第 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更高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 1 篇;或 主编本专业教材至少 1 本;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著作至少 1 本;或获知识产权类成果 3 项以上;

(3)主持省级及以上或参与国家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资 源库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标准开发等项目。

3.实践能力须满足以下5 项中的 3 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一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或具 有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的行业高级特许资格或执业资格;

(3)近 5 年,依托校企合作项目和课题参与产品开发、技术 服务,取得 3 项以上成果;

(4)担任国家、省级技能实践培训项目讲师;

(5)担任省级技能类竞赛、技能类考核专家组组长或裁判长; 或国家级技能类竞赛、技能类考核专家或裁判。

4.获奖情况须满足以下 4 项中的 1 项:

(1)参加教师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主要参与(前 6 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材 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 业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行业组织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类竞 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七)破格认定标准

1.满足“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符合以下2 项中的 1 项, 可破格认定为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中级“双师型”教师。

(1)取得博士学位,满足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中级 “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教学能力标准,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2)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或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 责人,或享受省政府及以上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级及以 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 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2 次良好。

2. 满足“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 务,每学年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教学测评至少 3 次良好。 符合以下 6 项中的 1 项,可破格认定为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职业 教育高级“双师型”教师。

(1)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大国工匠年度人物”获得者;

(6)“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