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符合学生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人才培养过程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各专业每级学生入校前必须有制(修)订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
第三条 教务处组织启动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流程并督促修订环节的推进工作,各专业具体实施制(修)订工作。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带头人主撰,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进行指导;教务处组织论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参与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统筹组织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每年 7 月份启动修订, 次年 5 月底以前完成修订。
第五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 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协调发展。要全面安排各类课程,确保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 主动适应社会对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要广泛了解本专业对口岗位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3. 突出应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在岗位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和训练体系,把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贯穿在教学的各个环节;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注重课程体系的协调与整体优化。要根据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的要求,处理好知识与素质、关键能力与专业能力、基础与应用、继承与创新以及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地确定课程结构,突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和应用性,构建整体优化、相互协调的课程体系。
5. 加强实践性教学与职业资格技能相结合。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尽量增加实验、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实施“ 多证书”(即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制度,要求学生通过对应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
6. 强化校企合作,体现专业人才校企共育的原则。依托校企合作开放平台,进一步强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化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紧紧把握区域经济、产业发展趋势,面向未来,紧密跟踪技术发展,依据工作岗位定位专业培养目标,按照工作任务构建课程体系,围绕工作任务来进行项目设计;积极推动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注重学校与企业双主体作用的发挥,注重学校与一线多个教学场景的综合应用。
7.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将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和创新思维养成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高质量创新创业教育的需要调配师资、改革教法、完善实践、因材施教,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8. 探索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机制,施行学分制。推进与学分制相配套的课程开发;探索将学生完成的创新实验、自主创业等成果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技能竞赛、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
9. 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不同的生源结构和招生形式,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体现个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如针对“联合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和 “现代学徒制”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要分别制订相应的培养方案。
10. 注重参考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程序
1. 对行业、企业、社区、家长、毕业生以及专业发展动态的文献资料调研,搜集行业、企业发展新动态、新技术、新标准,社会对专业职业能力新要求,学生、家长对学校本专业认可度、学生岗位能力,职业生涯发展情况,就业率、薪酬等。
2. 分析市场调研数据,结合本专业课程体系各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撰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要求。
3.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初稿。
4. 召集校内专业建设团队讨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初稿并完善修订稿。
5. 召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对修订稿进行审议并进行修订形成修订稿。
6. 各专业认真审核,专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 教务处对提交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课程描述、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专业技能综合考核基本要求、实施保障毕业要求及附件(含专业市场调研报告、职业能力标准、课程标准、专业技能综合考核标准、实习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招生前向学生公布,并适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以便学生了解专业及课程,并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相应专业。
第九条 教务处严格按照已批准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各专业按通知分解教学任务并报教务处,最后由教务处审定并组织排课、下达课程表。课表在开学前 2 周完成。
第十条 凡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前做好开课准备。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其严肃性。在审 定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增、减、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而导致课程结构变化,或调整课程开设时间,视为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确有必要的,由各专业在教务处下 达任务前提出可行性论证(必要性、紧迫性)申请,并报教务处,教 务科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同意后纳入教学安排,否则按原方案执行。
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各专业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结合本专业发展实际,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学习、实习实训相融合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