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学校行政和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市委员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相关教学、文体、团队训练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学校行政会议与会员代表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委员6名(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可适时增加),工会主席由党支部委员或学校行政兼任,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工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作成员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全力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利益。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和行政会议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本章程由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会委员会制订,如需修订,须经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
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会委会员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