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指导思想,密切与企业行业的联系, 对接产业、工学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立,依据专业类别相同或专业相近的原则组建,按各专业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负责联系、组建。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中职学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较强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管理经验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技术骨干、专家教授、资深领导组成。
第五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主任、副主任由校内外知名专家、专业带头人担任,另 1 名副主任必须由行业企业专家担任,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中至少一名是校外委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 设主任 1 名、秘书 1 名。主任一般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实行聘任制,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给委员颁发聘书,对于在聘任期内不称职的委员,学校将予以解聘;如遇缺员时,应及时补充相应的委员;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职申请,也可由主任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指导、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1.审议相关专业的建设、改革、发展规划;
2.研究、论证和审议专业设置,指导、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和实践性环节教学的开展;
3.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实训大纲、考核大纲;
4.研究、审议相关专业建设标准和专业建设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
5.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审议相关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7.协调管理校内教学和校外实习,为专业教师和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实训场所,实行工学结合;
8.为相关专业学生开设一些相应的讲座或专业课程;
9.推荐有较强实践能力和丰富经验人员担任相关专业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客座教师;
10.指导、推荐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获得学校实习学生, 优先挑选使用学校的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所在单位提供高质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并给予各方面的优惠。
第十二条 专业知识技能和职称达到规定条件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学校聘为客座教授。
第十三条 学校将及时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提供学校发展、专业设置、教学成果、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可向学校推荐、介绍其它企业、行业的相关人员加入相关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于会议前一周告知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用相应方式表议。
第十八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各专业共同承担。学校依据各专业开展专业建设指导活动情况按相应比例拨付一定的经费,各专业可从专业建设经费列支专业建设指导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 并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平时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章程精神制订相应的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或本专业建设指导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和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